理賠法律保險法 127 條深入解析

已在疾病
理賠
差一個字差很多

業務員,我以前有過某某病,但已經痊癒了,這樣保險還會賠嗎?」這是很多保戶會問我的問題。答案在保險法第 127 條——但什麼是「已在疾病」?什麼又是「既往症」?舊疾痊癒跟舊疾復發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。本篇深入解析,含最高法院判決。

法源依據

一切要從保險法第 127 條說起

要搞懂「已在疾病」對理賠的影響,必須先回到法律條文。整個概念的核心就是這一條——簡單卻常被誤解。

📜 法源

保險法 第 127 條

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
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

白話翻譯就是:如果簽保險契約的時候,您身上的某個疾病「還在進行中」,那未來這個疾病的理賠,保險公司是可以不賠的。聽起來很合理,但實務上的爭議在於——什麼叫「還在疾病中」?這就要進入下一段的關鍵概念。

最容易混淆的兩個詞

「已在疾病」≠「既往症」差別其實很大

很多人以為「以前生過病」就是已在疾病,這是錯的——這是「既往症」。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,理賠待遇也不一樣。

已在疾病

Existing Disease
屬於 127 條的不賠事項
  • 訂約時已經存在的所有疾病
  • 不包含已經痊癒的疾病
  • 屬於保險法第 127 條的不賠事項
  • 白話:投保當下「現在進行式」的病

既往症

Past Medical History
不一定屬於不賠事項
  • 訂約前曾經存在的所有疾病
  • 包含已經痊癒的疾病
  • 不一定屬於保險法第 127 條的不賠事項
  • 白話:過去病史的總集合,包含已治好的
記憶口訣:「已在」= 現在還在進行中;「既往」= 過去曾經發生過(含治好的)。投保時的健康告知,問的是「既往症」,但拒賠的依據是「已在疾病」。
司法實務見解

怎麼認定「已在疾病」?外表跡象說

法律是抽象的,但「已在疾病」的認定有具體標準——學說與實務上有多種見解,但實務上以「外表跡象說」為大宗。這個見解是為了保護善意的被保險人

⚖️ 判例

外表跡象說

「已在疾病」的判定標準,是要求疾病已經有外表可見的跡象。也就是說,被保險人在客觀上應該已經感覺到、或無法推說不知道身體有狀況。
📕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89 號裁定(乳癌案)
外表跡象說的權威判決
「保險法第 127 條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,
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跡象,
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。」
📕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359 號判決
延續外表跡象見解
本判決進一步確立外表跡象說的見解,強化「客觀上不能諉為不知」的判斷標準,
成為法院審理已在疾病爭議時的主流見解。
實務啟示:如果疾病在投保當下完全沒有任何外表症狀、被保險人也真心不知道,後來才被診斷出來,這時保險公司不能用 127 條拒賠。但反過來,如果已經出現症狀甚至已就醫,那就是另一個故事了。
核心應用

舊疾痊癒 vs 舊疾復發,理賠結果天差地別

綜合前面的概念,我們可以推導出兩個重要結論——這是很多保戶實際遇到的情況:

舊疾痊癒

若被保險人曾罹患某一疾病,但已經痊癒,那這個疾病不屬於保險法第 127 條中的「已在疾病」——它已經結束了,沒有在進行中。

→ 可以投保,未來理賠正常

舊疾復發

接續上面的情況——舊疾已經痊癒、保戶誠實告知後成功投保。如果投保後舊疾復發,這時候法律上會視為「訂約後的新疾病」,保險公司不能依保險法第 127 條拒賠。

→ 復發後可以申請理賠
我服務 200+ 家庭的實務觀察:很多保戶因為「以前生過病」就不敢投保,其實太可惜了——只要疾病已經痊癒,誠實告知並通過核保,未來保障就跟一般人一樣完整。重點是不要隱瞞,要誠實告知,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已在疾病既往症
差一個字,
理賠結果差很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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