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業務員,我以前有過某某病,但已經痊癒了,這樣保險還會賠嗎?」這是很多保戶會問我的問題。答案在保險法第 127 條——但什麼是「已在疾病」?什麼又是「既往症」?舊疾痊癒跟舊疾復發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。本篇深入解析,含最高法院判決。
要搞懂「已在疾病」對理賠的影響,必須先回到法律條文。整個概念的核心就是這一條——簡單卻常被誤解。
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
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
白話翻譯就是:如果簽保險契約的時候,您身上的某個疾病「還在進行中」,那未來這個疾病的理賠,保險公司是可以不賠的。聽起來很合理,但實務上的爭議在於——什麼叫「還在疾病中」?這就要進入下一段的關鍵概念。
很多人以為「以前生過病」就是已在疾病,這是錯的——這是「既往症」。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,理賠待遇也不一樣。
法律是抽象的,但「已在疾病」的認定有具體標準——學說與實務上有多種見解,但實務上以「外表跡象說」為大宗。這個見解是為了保護善意的被保險人。
「已在疾病」的判定標準,是要求疾病已經有外表可見的跡象。也就是說,被保險人在客觀上應該已經感覺到、或無法推說不知道身體有狀況。
「保險法第 127 條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,
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跡象,
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。」
本判決進一步確立外表跡象說的見解,強化「客觀上不能諉為不知」的判斷標準,
成為法院審理已在疾病爭議時的主流見解。
綜合前面的概念,我們可以推導出兩個重要結論——這是很多保戶實際遇到的情況:
若被保險人曾罹患某一疾病,但已經痊癒,那這個疾病不屬於保險法第 127 條中的「已在疾病」——它已經結束了,沒有在進行中。
接續上面的情況——舊疾已經痊癒、保戶誠實告知後成功投保。如果投保後舊疾復發,這時候法律上會視為「訂約後的新疾病」,保險公司不能依保險法第 127 條拒賠。
已在疾病 和 既往症,給每位有過往病史而擔心投保的客戶
差一個字,
理賠結果差很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