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了保險,申請理賠時卻被拒賠,這恐怕是所有客戶最不想遇到的事情。然而,為什麼會被拒賠呢?是保險公司刻意刁難嗎?其實,大多數的拒賠都有其法律或條款依據。這篇整理 5 個常見的拒賠情形,看懂了,您就能保護自己的權益。
其實大多數的拒賠都有法律或條款依據,並不是保險公司故意找麻煩。理解這些原因,您就能在投保時避開地雷、申請理賠時知道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。
下面 5 個原因,依拒賠頻率高低排序。看完之後,您會更清楚自己投保時該注意什麼、申請理賠時該準備什麼。
保險法第 127 條: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
由此可知,如果某疾病在投保前就已經存在且尚未痊癒,或者在投保前就已經懷孕了,保險公司對於該疾病或分娩可以不予理賠。
因此在實務上,有些保戶會等到生理期沒來、自行驗孕後發現懷孕了,才趕快找業務員規劃保險,以備「非自願剖腹產」之需。然而,如果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是「先懷孕,後投保」,就有可能會因為上述的法條而拒賠。
保險法第 64 條:保戶在投保時,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健康告知詢問,應據實說明,如果沒有據實說明而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,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契約的。
如果保戶申請理賠的事故,正是沒有誠實告知的事項,這時保險契約就有可能會遭到解除,因而無法申請理賠。
咦?但我聽說躲過兩年就沒事了啊?
千萬不要這樣認為!別忘了還有剛剛上面所說的「保險法第 127 條」。也就是說:即使兩年後保險公司無法解除契約,但只要在投保時某疾病仍處於「尚未痊癒」的狀態,保險公司就可以依保險法第 127 條的規定,拒絕該疾病的理賠。
所以該告知的事項還是要誠實告知,千萬不要抱持僥倖的心態。如果有過去病史,業務員會幫您評估是否能投保、有什麼條件——比起未來理賠時被拒,提前處理永遠是最好的選擇。
保險公司為了精算保費、控制損率或維護公序良俗等原因,在設計每張保單時,通常會將某些特定事故列為「除外責任」或「不保事項」。如果申請理賠的事故在這些範圍內,則保險公司是可以不予理賠的。
診斷證明書(簡稱診斷書)是申請理賠的必要文件,用來證明保戶罹患的疾病、治療的經過或接受的手術等等。這是保險公司審核理賠的核心依據。
但如果診斷書開立不明確,譬如:
這些都有可能導致少賠或甚至拒賠的情況。診斷書是醫生開的,但內容是否完整,會直接影響理賠權益。
保險法第 116 條:如果沒有按時繳交保費,經催告到達後 30 天仍沒有繳交,則保單就會進入「停效」的狀態,也就是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,而停效時所發生的事故,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。
通常保險公司都會在繳費前 1-2 個月寄發「繳費通知書」,上面會詳細說明繳費的時間與金額。這封信務必要詳細閱讀,不要當廣告信丟掉。
這是 5 個拒賠原因裡最容易避免的一個——只要記得繳費、通知變更,就不會發生。但偏偏因為「忘記繳費」而失去保障的案例每年都有,非常可惜。
保險公司不是刻意刁難,給每位曾經為理賠擔心的客戶
每一個拒賠背後,都有可以避免的原因——
了解這些,就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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